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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C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发文明确项目验收新的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25 10:32:39 浏览次数:5737

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现将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或生态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等的自行验收后,再向我市环保部门申请项目需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或生态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等自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需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市环保部门关于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情况也应由建设单位在收到我市环保部门的验收意见后一并在上述平台填报。
      三、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等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信息的同时,应向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市控企业的自主验收信息报送市局项目验收科,其余企业的自主验收信息报送属地环保分局验收股。
      四、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市环保部门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文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小编提醒各位企业主,为做好过渡时期省环保厅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省环保厅随后还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

在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方面:
      意见函对不同污染项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强调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或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厅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对于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厅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按照我厅现有验收程序办理。
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厅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并可继续交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在有关信息报送要求方面:
      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我厅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厅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在项目建设变动申报方面: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厅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方面: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小编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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