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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明确应符合REACH

时间:2017-12-08 13:57:21 浏览次数:3737

 2017年6月28日,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了物品中物质指南4.0版,明确了汽车产品属于REACH法规监管下的物品(汽车属于复杂物品)的范畴。

       汽车产品作为复杂的物品,出口欧盟需要满足REACH法规下信息传递,高关注度物质(SVHC)通报以及限制(Annex XVII)的责任义务要求。若是违反相关责任义务要求,企业将面临召回,罚款或是监禁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一、违反REACH法规的处罚

国家

处罚规定

英国

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英镑,或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经公诉程序定罪:罚款无上限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而有之 

德国

较轻微违反:最高罚款50,000欧元或1年以下监禁

严重违反:最高罚款100,000欧元或5年以下监禁

爱尔兰

即席判决:最高罚款5,000欧元,或12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公诉判决:最高罚款3,000,000欧元,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比利时

严重违法行为: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可以处最高处罚7,000,000欧元和10年监禁

法国

最高罚款75000欧元和2年监禁

挪威

强制罚款:可以按日、周或月为阶段来处罚,直至符合REACH为止

有意或是疏忽的行为:处以不高于3个月的监禁

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情节严重者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

 

二、汽车产品需履行的主要责任义务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物质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物质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制造商有义务向下游用户提供零部件中的危害物质的信息,从而达到产品或物质安全使用的目的。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通报义务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报。正如在REACH第7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关注度物质(SVHC)的通报,最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清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清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纳入候选物质清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规第33条)。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清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限制义务
根据REACH法规第67条款,物质、混合物中的物质或是在成品中的物质,除非该物质的使用在限制物质清单下不受限制,否则不得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三、应对建议
物品中物质指南4.0版明确了复杂物品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复杂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合测试方式将不再被认可。特别针对类似于汽车产品这样的复杂物品来说,传统的靠纯检测的方式进行合规工作势必会面临高额的检测成本。而当前很多大型品牌企业均已逐步采用汽车供应链绿色合规方案来替代纯检测的应对方式,不仅能达到有害物质可溯源的优势,还可以降低贸易风险。
汽车供应链绿色合规方案主要是通过对汽车产品进行全组分拆解,对每个组分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再对汽车产品整体进行合规评价,结合汽车产品本身,辅助测试(针对部分高风险零部件进行验证)及法规具体要求出具第三方评估报告。这种方式能一站式解决汽车产品涉及的REACH法规的责任义务要求,已经获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是汽车产品的欧盟REACH法规的合规通行证。

附:REACH法规常见问题?

Q1:什么是REACH法规?
A1: REACH是欧盟法规(EC) No.1907/2006《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简称。该法规于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为了保证该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专门成立了主管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作。
 
Q2:REACH法规管控哪些产品?
A2: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只要涉及法规规定的与化学品有关的义务,就需要符合REACH法规。所以REACH法规管控范围非常广,包含了如电子电气产品、化工产品、汽车、玩具、家具、纺织产品等各种产品。
 
Q3:REACH将产品分成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不同类型产品有不同要求。这种分类是如何定义的?
A3:三种类型的产品定义如下:
“物质”是指自然状态或由制造过程取得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例如:镉,硫酸铜等。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稳定性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离并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物质组成的溶剂。
“混合物”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剂等。
“物品”是指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了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这些形状、表面或设计比其化学组成更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功能。例如:电脑、手机、电机、齿轮、电源线插头、包装材料等。
 
Q4:REACH对于有害物质的要求包括哪些?产品中SVHC候选物质的浓度未超过0.1%是否即可认为满足REACH法规要求?
A4:REACH法规关于有害物质的要求主要涉及SVHC候选物质和附录XVII限制物质两个物质群,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必须同时考虑这两项要求。如果产品属于“物品”范畴,某项SVHC候选物质>0.1%,产品可以在欧盟销售,但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当SVHC候选物质>0.1%且出口量>1吨/年时,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后才可以销售。限制物质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列出。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的受限制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值要求,将不能投放市场。
因此,产品中SVHC候选物质的浓度未超过0.1%并不等同于满足REACH法规要求,还需要评估产品中是否可能违反附录XVII中的限制物质条款,在必要时通过测试判断是否满足附录XVII要求。
 
Q5:附录XVII中的限值是针对一个成品还是均一材料?
A5:从附录XVII中的条文来看,附录XVII中的绝大多数物质的限值都需要针对均一材料进行判断,而非整个成品,这一点和SVHC候选物质的要求有所区别。
 
Q6:企业如何应对REACH 附录XVII的要求?
A6:附录XVII中目前有64个条目,每一个条目针对的产品类别、管控物质都有所区别。例如,第5条对于苯的限制要求,其针对对象为物质、混合物及儿童产品;再比如第64条对1,4-二氯苯限制要求,其针对对象为空气清新剂/除臭剂。因此,应对REACH法规附录XVII最重要的是结合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去识别附录XVII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物质,再考虑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以确保满足法规的要求。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官网:http://echa.europa.eu/
 
Q7:REACH法规在欧洲执行的情况如何?
A7:REACH法规由于要求非常多样,其执行方式也随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整个层面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协调,各类环保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于REACH的执行也会积极推动。目前在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中有超过50%的案例是由于违反REACH法规(如镍释放量超标、增塑剂含量超标、含有石棉等)而被通报,也充分体现了欧盟各成员国对REACH法规的高度重视。
 
Q8:哪里可以了解到关于REACH法规的官方信息?
A8:可通过REACH法规主管机关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了解。该网站除提供法规的最新动态等信息,还提供各种工具协助企业更加轻松地识别和履行REACH法规义务。
 
Q9:SVHC候选物质更新频繁、物质种类繁多,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测试成本进行应对,是否能提供一些建议?
A9:探究REACH法规对SVHC的管理要求,其核心在于供应链内对SVHC信息的有效掌握和传递,以期在整个供应链内实现化学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一般而言,SVHC信息的调查掌握和传递可以将材料风险分析、测试、原材料成分表、MSDS、供应链物料申报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材料的风险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实现SVHC信息的有效掌握和传递。